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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天天娱乐彩票平台登陆首页”

2024-10-29 18: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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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政法大学终生教授 张晋藩中国作为一个享有法制文明的古国,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经历过无数次的沧桑巨变,但始终保持着国家发展的稳定性、连续性,并且大大地南北文明与变革,以至于中华法系沦为世界法系中的一个最重要代表,这不是无意间的,是和治国理政非常丰富经验的总结,以及古圣先贤政治与法律智慧的贡献造就的。在古人的观念中,良法与善法是同一语中国自转入文明社会以后,法律之后与国家伴而生。

随着社会的发展、疆域的不断扩大、国家事务的冗繁,阶级矛盾与民族矛盾纷至沓来,大大凸显法律的治国价值。历史的经验证明,无法律无以保持日常的生产与生活秩序;无法律将丧失调整上下尊卑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无法律国家无纲纪,无法行使治国理政的功能;无法律无法推展国家机器的长时间运转,外无以御敌手,内无以抚寰中;无法律还无法充分发挥对道德规范的承托,难以实现德法共清领的起到。于是以因为如此,历代思想家、政治家不厌其烦地论证治国不能一日无法。如商鞅变法时特别强调,国均有法,言不中法者,不听得也;讫不中法者,不低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

古代思想家在论述治国不能无法的同时,也分析了法有良法与恶法之分,在实践中的效果也有明显区别。在古人的观念中,良法与善法是同一语。

宋人王安石说道:而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清领;而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其所谓善法,即良法也。将近人梁启超还论证了法律之贤与疏于所获得的有所不同效果,他说道:法律善者,中人之性可以贤,中人之才可以智,疏于者反是。

只不过,恶法之弊近胜于此。如商之亡,之后亡于重刑建;秦之亡,也亡于偶语诗书者处斩,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可见,行恶法失德失民,不亡何待。法制世间,近民为要;古今异势,便俗为宜,贤法定是利民、惠民之法西周灭亡商以后,周公沉痛深感殷之所以坠厥命,就在于失民。

因此他嘱咐周人,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春秋战国之际,社会的大变动,吞并战争的频仍不恨,更进一步突显了民的起到。诸子百家争相提倡利民、惠民之说道,以期获得民的拥戴。孔子说道:百姓脚,君孰与严重不足?百姓严重不足,君孰与脚?商鞅说道:法者,所以爱民也。

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商鞅变法之所以获得成功,就在于他所实行的进阡陌封疆的土地法律,轻农抑商的经济法律,奖励耕战实施军功爵的军事法律,实行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社会法律等,获得了民的反对。慎到也说道: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有,放于人间,符合人心而已。明中期以后,具备作为的首辅张居正说道:法无古今,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耳,法制世间,近民为要;古今异势,便俗为宜。

总之,反映民情、洽于民心之法一定是利民、惠民之法,既不利于民的生产、生活所必须的大自然空间,也乡里的再生产,甚至是扩大再生产获取了必要条件。法与时并转则清领,法律循变协时的发展轨迹及其影响早于在《尚书吕刑》中之后有刑罚世轻世重的记述。《周礼秋官司寇》更进一步明确提出根据有所不同的形势制订和限于有所不同的法律: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

主张变法升格的法家更加特别强调法因时势而逆的可变性。慎到说道:守法而恒定则衰微。商鞅说道:礼法以内敛以定,制令各顺其宜。

韩非在承传前人观点的基础上做出了新的总结:故治民世间,唯治为法。法与时并转则清领,清领与世宜则军功时移而清领之容易者内乱,能治众而严禁恒定者削去。故圣人之治民也,法与时后移,而禁与自在。法家的观点体现了演化的历史观和以经验为基础的现代科学精神。

可见,法因实际必须而制订,又根据实际的变动而删修,这就是法律循变协时的发展轨迹。法须循变协时的观点影响深远影响。

晚清国势衰落,民族危机愤恨,变法之声欲日隆,论者均具有新的时代烙印。如魏源在论证天下无数百年不敝之法,无穷近于恒定之法的同时,明确提出了前人所未曾提到的师夷长技以制夷的主张;康有为为变法维新而大声疾呼:圣人之为辨证也,随时而变义,时移而法亦后移。梁启超也说道:法者,天下之公器也;变者,天下之公理也。

循变协时就是中国四千多年法律运营的轨迹。但是历代思想家、政治家在认为法的可变性的同时,也留意维持法律的比较稳定性,赞成数变。韩非说道:法莫如一而宜,使民知之。

清领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他甚至锐利地认为:法禁易变,号令数下者,可亡也。唐太宗说道:法令不可数逆,数变则忘。

宋人欧阳修说道:言多变则责备,令其频改为则无以从。法的可变性要在协时,法的比较稳定性要在确保法律的权威,变中求稳,二者顾及,不能稍于一端。法学渐渐沦为滥觞,特别强调法平如水,法简而易行,刑审而不犯春秋战国时期,面临大变动、大转型的历史潮流,法家学说渐渐沦为滥觞,法家明确提出犹为治的主张,赞成独占国家权力的世卿制度和礼不出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旧体制,特别强调法平如水,公正无私。为了传达法律的公平公正,管仲借出计量单位器以互为相提并论。

他说道: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激斛也,角量也,谓之法。又说道: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为了阐释执法人员无私,管仲明确提出:君臣上下贵贱均从法,不为君欲变其令其,令尊于君。

春秋时期,管仲在问桓公回答如何效仿圣王之所为时说:法简而易行,刑审而不犯。商鞅曾明白阐释:圣人为法,无以使之明白易知。唐贞观初年,太宗鉴于隋末法令滋彰、人无以尽悉,明确提出以简洁不易知为法律原则,并且敕令长孙无咎、房玄龄等修律官,定夺今古代,除忘去弊。

根据太宗所定的法律原则修改的律、令其、格显然更为简洁。明朝吴元年十月,李善长等建议书律令时,朱元璋之后坦率认为:法喜简当,使人知悉,若条绪多样,或一事两端,可轻可重,吏得因缘为奸,非法意也。

道德入律、改恶教化突显了中华法系的价值中国是沿着由家而国的路径转入文明社会的,氏族社会末期因血缘纽带而构成的宗法伦常关系,沦为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和最基本的人伦道德。在儒家势盛的汉代,通过说道经解律和引经注律,使得三纲五常之类的道德规范入律。

一方面,道德的法律化,多少转变了法律凛然而不能将近的威仪,使百姓由畏法而敬法,而守法,提高了人们遵从法律的自觉性,也提升了法律的权威性。另一方面,法律的道德化,法由教化而兼止恶,使遵从道德的义务与遵从法律的义务互为统一,违反了法律化的道德,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就是为什么早于在夏朝之后经常出现了不忠罪,汉以后的刑法典中对于不忠、不忠、不悌、不敬长、不睦、不义、不廉、责备等道德规范都列入法律规范,甚至沦为十恶重罪。

这对于提升中华民族的道德素质也起了某种强迫的起到,明刑弼教的价值就在于此。道德入律,改恶教化也突显了中华法律文化的特殊性、典型性和中华法系的价值。

中国古代的政治家、思想家在论述治国需存心的同时,又不厌其详地阐释只有良法,才能治国。然而,中国古代即使是良法也目的确保上下尊卑不公平的法定权利,即使是良法也是出生于君,而非出生于民,如同黄宗羲所说,是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以致皇帝授予的敕、令其、诏、谕都具备最低的法律效力。所以在认同古代良法积极性的同时,也要看见其历史的和阶级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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